2013-01-23 10:34:21
对孩子绳捆索绑、半夜吹冷气;用钢锯锯破孩子手腕;唆使儿童互相殴打、拎儿童耳朵取乐等等近年来,近来,虐童事件频频被曝光,部分案件定罪和量刑却无法可依。
上海市妇联向上海市人大提交的书面意见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设立虐童罪,或者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植义务的人”。
上海市“两会”召开在即,上海市妇联今日公布其向人大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向政协提交的提案。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张辰介绍,上海市妇联根据调查研究成果拟向“两会”提交10份议题,主要促进妇女儿童身心健康、聚焦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解决特殊群体“三最”问题等三个方面。
上海市妇联提交的这份书面意见称,近几年,虐童现象出现新趋势,开始由家庭走向社会,甚至本该保护儿童成长的幼儿园也频频成为虐童事件的发生地。
一方面,虐待事件对儿童身心健康影响巨大。对儿童的认知发展、情绪发展、同伴关系和社会行为以及神经生理方面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受虐儿童个体易智力发育迟缓、语言发展迟滞,学业表现的失常;在遇到挫折时更多表现出激怒、固执、缺乏热情等负面情绪;受虐还会影响到他们的人际信任、好奇心、成就感,在同伴交往中表现出更多的敌意、攻击性和退缩行为等等。
据了解,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和遗弃:美国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促使建立了儿童虐待与忽视国家中心,并促使资助有关儿童虐待预防、儿童伤害鉴定与处理的项目;中国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2岁的儿童,致该儿童的生命受危害,或致该儿童的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即属犯罪。
而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刑法》没有相应的虐童罪,依现行刑法规定,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都有独立的内容界定,对虐童行为难以适用,即便是已有的虐待罪也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且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
根据书面意见中提出的方案之一:立法机关可考虑在《刑法》第262条中设立虐童罪,可以将其规定为“虐待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
方案之二则建议参照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植义务的人”,不用再增设单独的虐童罪名,同时增加规定,“虐待幼童情节恶劣的,从重处罚”,以昭示对幼童身心健康、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
这样,不仅合理地解决了非家庭成员之间虐童问题的法律适用,同时又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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