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青海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从本月起开始施行。
《细则》以“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为原则,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要求幼儿园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对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一定预收费用等。
二是明确规定了青海省各类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审批原则、程序和权限。明确了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与幼儿园的评价相结合,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细化了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的列支项目。
三是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开办幼儿园,减少幼儿园的投资费用。
四是规定了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五是要求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章程要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六是要求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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