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教育厅发布了《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民办幼儿园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不论规模大小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备案,同时,各种民办幼儿园名称不得冠以“全国”、“全省”、“全市”、“双语”、“艺术”等字样并用于招生。
《办法》明确甘肃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将由举办者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此外,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