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无论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均只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三类费用。
《办法》对幼儿园的分类、收费项目、管理权限、成本构成、票据使用、退费、减免等做了详细规定。《办法》提出,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但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浙江还明确,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