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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3月起实施

幼儿园

2013年03月27日

  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由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正式出台。《细则》自今年3月起实施,适用于兰州市管理的各类幼儿园。原《关于兰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细则》规定,今后,全市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流动人口子女在入园与收费上享有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细则》规定,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和取暖费,幼儿园住宿费和取暖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据了解,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同时,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根据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条件,我市幼儿园按照办园质量和水平划分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包括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非标准化幼儿园(四类幼儿园、未评类别幼儿园)等几种类别。不同类别的幼儿园执行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其中,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兰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项目标准》(见附表)规定执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均实行政府定价。

  《细则》指出,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备案后原则上至少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按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

  据了解,全市幼儿园对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收费实行退园退费制度。幼儿因故退(转)园,自幼儿家长提出退园申请起,经折算退还剩余费用。

  我市将落实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对烈士子女、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烈士证、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所在幼儿园申请酌情减免保育教育费;对孤儿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在入园与收费上享有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兰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托240-480元/生.月;日托180-380元/生.月;2、省级一类幼儿园:全托150-250元/生.月;日托120-200元/生.月;简托110-170元/生.月;3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托150-250元/生.月;日托120-200元/生.月;简托110-170元/生.月;4、标准化:全托120-200元/生.月;日托100-150元/生.月;简托90-140元/生.月;5、非标准化:全托100-150元/生.月;日托80-100元/生.月;简托70-90元/生.月保育教育费标准中含住宿费和取暖费,伙食费按成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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