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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每5千人配1所幼儿园 变相体罚或吊销许可证

幼儿园

2013年04月26日

  4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表决稿)》,预计今年6月份实施。

  “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缩小城乡差距等问题,法规加强了公办幼儿园建设的力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桂芹说,《条例(草案表决稿)》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设置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三千至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合理设置幼儿园。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市)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条例应增加农村地区学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草案表决稿)》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幼儿园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优先建设。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至少一所公办幼儿园。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在培养培训、岗位设置等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扶持。

  《条例(草案表决稿)》规定,幼儿园的举办实行“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学体制,由政府、社会举办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鼓励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租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张桂芹介绍说,政府将根据情况对部分条件成熟的民办幼儿园提供补助,同时政府对这些幼儿园收费给予指导价,接受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如此一来,既有益于解决入园难的问题,也促进了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万振东在作《关于<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提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应加强对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道德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内容。《条例(草案表决稿)》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幼儿。严禁实施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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