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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店4月起卖奶粉须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新闻

2013年03月28日

  修订后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起实施。昨日,北京市食品办对该条例进行了具体说明,细化业态类别严格实施食品准入、对食品安全犯罪者实行“终身禁入”。

  公众近期关注的北京网店是否允许销售奶粉也最终有了答案,并非此前热议的“禁售”,而是提高准入门槛,在获得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才能在网上卖奶粉,以此杜绝随意“代购”行为。

  网店拿许可证才能卖奶粉

  网购奶粉存在较大风险,特别是“海外代购”奶粉的可追溯性更难控制。今年2月底,市工商局对食品安全条例多个配套细则征求意见时,无店铺业态经营项目里核定只有预包装食品,并没有“乳制品”一项。外界据此分析,网店将禁售奶粉,一时引发热议和关注。

  昨日,对网上是否禁售奶粉有了明确回答。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冀玮表示,在公示征集意见期间就接到一些意见,提出网店经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市工商局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后,决定对网店销售乳制品也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严格专项审批许可,在无店铺经营项目中增加了“乳制品”这一项。

  不过,尽管网店可销售奶粉,但前提是须经过严格审批,取得流通许可证才能进行,同时还得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凡是在北京注册的网店销售奶粉须“有证有照”才行,缺一不可。

  据了解,目前很多网上代购奶粉基本都没有执照,一旦按照这个许可,类似“代购”奶粉几乎过不了准入关。今后消费者在网店购买奶粉,得留神查看在网店明显位置公示的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号等信息,特别是看该网店流通许可证上是否有“乳制品”一项。

  细化为19个业态类别准入

  据市食品办巡视员王建华介绍,各有关部门依据《条例》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包括食品生产作坊、委托生产、现场制售等管理办法也将于4月1日起一同施行。条例有一些是结合首都实际创设的新内容,首次提出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同步推进,防止食品输入型风险。

  同时,从生产源头一直到末端消费,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细化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无店铺经营者、商场超市等19种具体业态类别,再分别制定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食品安全犯罪终身行业禁入,明确了街道、乡镇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高风险食品要实施食品全程可追溯,相关区域的同类问题食品可被临时控制。

  对于国家层面正在进行的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市食品办表示,届时也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调整和衔接工作,不会让监管因此断档。

  食品作坊:“拒绝”裸装食品

  食品小作坊此前一直是监管的薄弱环节,规模小,又没有相关标准,无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解读】市质监局在配套的《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中对食品作坊做了最新规定。要求食品作坊“不得生产裸装食品”,须有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且从事具有北京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加工。

  市质监局食品处处长郎志强称,作坊品种目录和准入条件由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域的情况来制定。质监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发放准许证,有效期3年内,一旦出现两次及以上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合格,超准许范围生产等情况,不予延续准许证。

  消毒餐具:纳入许可准入

  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门槛低,此前并不在卫生的监管范围内,清洗出的餐具摆上餐桌,卫生状况却不容乐观。

  【解读】市食品办监督检查和应急处处长冯源称,目前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全市有130多家,还有一部分则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的。

  从4月起,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作为餐饮服务类别,纳入到卫生部门的许可范畴,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制定新的规范要求。比如按清洗消毒流程独立设置餐饮具回收和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原材料库、更衣室等。

  在一定过渡期内,现存企业要按新规范整改,不符合条件的取缔关闭。

  食品摊贩:须定点定时经营

  食品摊贩过去往往是随意占道摆摊,对环境、交通有影响,还常与城管部门“打游击”。

  【解读】市食品办巡视员王建华表示,其实并不鼓励在街面街区摆摊,但考虑到市民有这方面的需求,因此条例把对摊贩的松散管理进行从严,由各区县政府根据辖区功能定位、实际需要,出台摊贩的准许和经营目录。

  届时,向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经营证,在划定的临时区域、规定时段、按照限定的经营品种进行经营。无证的予以取缔。目前各区县正在制定中。

  食品违法:对外惩戒公示

  一个食品企业,是否出现过违法行为,是什么样的违法,以前公众很少有渠道获知。

  【解读】王建华称,按照条例,食品生产、流通等领域出现的食品严重违法行为都要进行惩戒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向公众明示该食品违法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客观上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市质监局具体提出了食品企业公示的11种严重行为,包括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未达标、食品中添加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原料、使用未经检疫的肉类等。此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如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逃避检查,也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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