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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贝迪商标较劲娃哈哈 涉嫌傍名牌

新闻

2013年04月19日

  温州一鞋企老板申请注册了商标“哇哈哈贝迪”,用作鞋子的品牌。此商标遭到国内饮料行业“大佬”——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异议,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国家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随后,国家商评委作出了“支持”裁定,要撤销此商标。温企老板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商评委撤销裁定。昨天,此行政诉讼案一审开庭,未作当庭宣判。

  娃哈哈集团提出异议

  张先生,现年34岁,江西省修水县人,在温州经营一家小型鞋业公司。2006年5月,张先生向国家商评委申请注册“哇哈哈贝迪”商标。经过审查、公告等程序后,2009年8月,国家商评委给张先生颁发了“哇哈哈贝迪”商标证书。注册证上显示,该商标使用商品为“第25类”,即鞋、服装、帽、袜等,使用期限为10年。

  张先生使用该商标还不到1年,杭州娃哈哈集团提出了异议,2010年7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争议申请,认为“哇哈哈贝迪”模仿“娃哈哈”,容易误导公众,对其利益带来损害,要求撤销“哇哈哈贝迪”商标。

  去年10月,国家商评委就此作出裁定:争议商标(即“哇哈哈贝迪”)予以撤销。

  原告称不存在恶意模仿

  收到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书后,张先生于去年1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国家商评委,并将杭州娃哈哈集团作为第三人。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国家商评委作出撤销其商标的认定理由不成立,“哇哈哈贝迪”商标与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娃哈哈”商标,不管在文字构造和文字含义上都不近似。另外,他的商标使用商品与对方也不相同。

  张先生在昨天庭审中说,他商标中的“哇哈哈”与“娃哈哈”读音一样,但“哇”与“娃”含义完全不同。他的商标取意于我国早年传唱的儿童歌曲《哇哈哈》,与“娃哈哈”毫无瓜葛,“我根本不存在恶意模仿的行为”。

  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杭州娃哈哈集团方面称,“娃哈哈”商标于1991年获准注册,最早使用于儿童营养液、饮料等产品,目前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集团旗下的杭州娃哈哈童装有限公司2002年成立,2003年,“娃哈哈”商标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的使用也获准注册,在服饰领域也获得较高知名度。张先生的“哇哈哈贝迪”商标,不但使用商品类别与“娃哈哈”基本相同,有较大的关联性,而且在读音上,“哇哈哈”与“娃哈哈”一样,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甚至会误认为“哇哈哈贝迪”是“娃哈哈”商标的系列产品。国家商评委作出“撤销‘哇哈哈贝迪’商标”的裁定结果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国家商评委表示,对张先生作出的裁定是在经过谨慎而全面的调查、审理后,根据我国《商标法》作出的,裁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

  对于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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