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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民办幼儿园不得以特色教育之名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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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

  昨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民办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及《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审批政策。对未达到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不得申报民办幼儿园资质。对未取得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各级价格、教育部门不得违规受理相关抄送手续。要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抄送价格、教育部门。

  严禁民办幼儿园为收取费用

  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通知》明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同时要严格执行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民办幼儿园收费首次抄送及标准调整时,应于当年4月底前,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同时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单位机构代码证、民非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通知》强调,民办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更不得收取课本费。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收费标准抄送手续,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同时严格执行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提前预收。

  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要在9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汇总后,分别报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

  根据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抄送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对于幼儿园抄送的收费标准存在与调查成本差距过大的、收费标准在所在辖区内最高的、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过高等情况的,价格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因故退(转)园的

  应退还一定预收费用

  《通知》提出,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发现违规收费

  可向物价部门投诉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工作,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注销公布,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及时变更。在开学前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督促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监督。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要定期进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检查,不定期进行巡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公开曝光,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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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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